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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有家醫師因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2款規定,經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以停業2個月(停業期間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)及命於1年內接受額外18小時之醫學倫理與法律繼續教育課程,檢送決議書1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9/1/15
發文日期:2019/1/11
發文字號:府衛醫字第1083000021號
主旨:楊有家醫師因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2款規定,經本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以停業2個月(停業期間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)及命於1年內接受額外18小時之醫學倫理與法律繼續教育課程,檢送決議書1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依據本府107年11月13日府衛醫字第1073000880號函及108年1月2日府衛醫字第1073001147號函暨醫師懲戒辦法第22條規定辦理。
正本:雲林縣政府行政處
副本:本縣衛生局〔醫政科〕
附件:
  • 楊有家醫師懲戒決議書